鄉村旅游服務 星級評定準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鄉村旅游服務星級劃分的條件和評定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和經濟形式的鄉村旅游經營實體的星級劃分和評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0001.1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一部分 通用符號
DB43/T 483-2009 鄉村旅游服務 經營基本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DB43/T 483-2009 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星級鄉村旅游經營實體
按本標準要求經檢查評定獲得星級稱號的鄉村旅游經營實體。
3.2 接待員
熟悉鄉村旅游服務業務,負責接待和組織顧客參與體驗項目,并能用標準普通話介紹服務項目及其內容的服務員。
4 星級劃分的條件
4.1 星級劃分條件
鄉村旅游經營實體按交通及經營服務場地、接待能力、餐飲及設施、客房及設施、休閑游樂項目及設施、服務質量等方面劃分為五個等級,檔次從低到高依次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和五星級。
4.2 必備條件
4.2.1 星級鄉村旅游經營實體應符合DB43/T 483-2009的規定。
4.2.2 區域內及周邊環境應具有濃郁的鄉村風情和鄉土文化氣息,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和利用,且與污染源的最小距離為:一星級500m、二星級1000m、三星級1500m、四星級2000m、五星級3000m。
4.3 交通及經營服務場地
4.3.1 交通
應有公路到達,通達三星級及以上(含三星級,以下同)的公路應為硬化路面,主要路口宜有明顯的指路標識。
4.3.2 經營服務場地
建筑結構良好,布局合理,建筑風格體現鄉土文化特色。接待區域的地面進行了硬化處理。區域總面積、經濟作物種植面積(其中效益高的經濟作物應占種植面積的1/3)、綠化面積(含水面)占總面積的比例及停車坪車位的要求見表1。
4.4 接待能力
4.4.1 各星級經營實體應具備相應的接待能力,可同時接待的最少人數為:一星級40人、二星級60人、三星級80人、四星級200人、五星級300人。
4.5 餐飲及設施
4.5.1 廚房
廚房位置及內部功能分區應合理,其面積、功能分區、設備設施配置見表2。
4.5.2 餐廳
餐廳位置合理、采光通風良好,地面硬化防滑并易于清洗,其面積及桌、椅、食具應滿足接待能力要求,應有明碼標價菜單,餐廳配置要求見表3。
4.5.3 飲食
宜提供以無公害農產品為原料的具有農家特色的菜肴。
4.6 客房及設施
4.6.1 三星級以上應提供住宿服務。住宿客房通風、照明良好并有應急照明設備,客房衛生、清潔、安全,有防蚊、蠅、鼠、蟑螂等措施。
4.6.2 住宿客房的設施、設備宜體現鄉土特色,如木屋、竹樓、竹木家具等,其配置及要求見表4。
4.7 室內游樂項目及設施
4.7.1 應開展棋牌類、文娛類、體育類和觀看表演類等室內游樂項目中的3個以上小項目,并具備相應的設施,三星級以上活動場所應配有空調。
4.7.2 三星級以上應有會議室和配有電視、公用電話的獨立休息室。
4.8 室外游樂項目及設施
4.8.1 應開展以下所列的2個以上項目,并具有相應的設施。
a) 游覽類:爬山、游自然景觀、觀花園庭院等;
b) 休閑類:垂釣、篝火晚會、燒烤等;
c) 游藝類:秋千、滑梯、吊橋等游藝活動;
d) 體育類:羽毛球、籃球、排球、游泳、攀巖等;
e) 水上運動類:游艇、摩托艇、水上快艇等水上項目;
f) 農事體驗類:采摘、耕作、種植、抓泥鰍等;
g)其他類。
4.8.2 有條件的宜開展狩獵,觀看動物表演,以及帶有地方鄉土特色和體現民俗民風的文藝表演等游樂項目,并配置相應的設施。
4.8.3 四星級以上(含四星,以下同)的宜有以農、林、牧、漁等為基礎的農業產業,其農產品能對外銷售。
4.9 服務質量
4.9.1 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服務質量標準。
4.9.2 服務流程清晰,接待制度健全。
4.9.3 三星級以上應有旅客接待中心,備有“游客意見本”,提供物品寄存服務。四星級以上應有供游客查詢的服務指南、價目表、宣傳冊。五星級應備有區位交通圖、本地旅游點介紹及本地報刊雜志。
4.9.4 從業人員應符合DB43/T 483-2009的規定;三星級以上應配有接待員;接待員數量三星級不少于1名,四星級不少于3名,五星級不少于5名。
4.9.5 三星級以上服務員應統一著裝,宜具有表演當地特色鄉土文藝節目的能力。
4.9.6 四星級以上應有購物場所,宜向游客提供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的多種綠色農產品。
4.9.7 各星級現場調查的游客滿意度應達到:一星級≥80%、二星級≥85%、三星級≥90%、四星級≥93%、五星級≥95%。
5 星級評定
5.1 星級評定方法
5.1.1 星級評定采取分項檢查評分后計算總分的方法進行,評定項目分為必備項和星級分檔項以及加分項,各項目最高評分標準見表5。
5.1.2 各星級應達到的最低分標準見表6。
5.1.3 星級評定的分項評分標準見附錄A。
5.1.4 星級評定中,對顧客滿意度調查評價要求見附錄B。
5.2 星級評定程序
5.2.1 評定機構
省級星級評定機構由湖南省旅游主管部門聯合相關單位組建。
省級評定機構職責如下:
a)制定星級評定工作實施細則,規定各市(州)及縣級評定機構的組建辦法、工作職責、評定工作程序等內容;
b)制定星級評定檢查員管理辦法,規定評定檢查員的培訓、資格認證、職責和管理要求;
c)負責組織五星級的評定,以及三星級、四星級的備案。
市(州)級評定機構組織三星級、四星級的評定和一星級、二星級的備案。
縣(市、區)級評定機構組織一星級、二星級的評定。
5.2.2 評定檢查組
評定的現場檢查工作由各級評定機構授權的檢查組負責,檢查組由取得資格的星級評定檢查員3人~7人組成。
5.2.3 評定程序
5.2.3.1申請
申請星級的鄉村旅游經營實體應向相應評定權限的評定機構遞交申請材料;申請三星級以上的應按屬地原則逐級遞交申請材料。
5.2.3.2受理
評定機構接到申請后應在15天內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復。申請三星級以上的,應提交其所在地的評定機構推薦意見表和初評檢查評分表。
5.2.3.3檢查
接到受理申請或推薦材料后,星級評定機構在一個月內派檢查組以明查和暗訪的方式進行檢查,檢查組將檢查結果報告評定機構。
5.2.3.4審查評定
接到檢查組的報告后15天內,星級評定機構應對報告和所有材料進行審查評定,作出評定結論。
5.2.3.5批復授牌
通過星級評定的,由相應的評定機構批復授牌、發放證書,四星級以下的應將評定的有關資料報上一級評定機構備案。
5.3 星級的管理
5.3.1 通過評定獲得星級的,每滿兩年應按本標準要求進行一次自查,并將自查結果報相應的評定機構復核,五星級要求每年一次自查和復核。
5.3.2 復核時除確認被評對象保持星級的條件外,還應注重其持續改進和發展的狀況。
5.3.3 對復核確認達不到本標準相應星級要求,或發生重大事故和游客普遍投訴的,星級評定機構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降低或取消星級的處理,并在相應范圍內公布處理結果。
5.4 標牌和證書
5.4.1 星級的標牌和證書由省級評定機構統一制作,由負責評定的評定機構授牌發證。
5.4.2 星級的標牌應置于鄉村旅游經營實體主廳的最明顯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