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旅游服務經營基本條件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鄉村旅游服務經營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湖南省境內從事各種形式鄉村旅游服務的經營實體。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9663 旅店業衛生標準
GB/T100001.1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一部分 通用符號
GB14934 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
GB16158 飯館(餐廳)衛生標準
GB18483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5年)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鄉村旅游
利用鄉村的農、林、牧、漁業資源,為消費者提供具有鄉村情趣、農村文化和農家生活特色的餐飲、住宿、休閑娛樂、觀光度假、農事體驗等服務項目的產業,其經營實體按特色可分為農家休閑型、山水田園型、民俗文化型、花香果園型、現代新村型、農事體驗型和產業基地型等,如:農家樂、農莊、農場、特色村寨等。
3.2
污染源
指工業有毒、有害氣體排放點、電磁、噪聲源,工業廢水排污口和放射性污染源以及農業面源污染。
4 基本條件
基本條件包括從業資格、環境條件、安全條件、衛生條件、服務設施、服務項目、經營服務質量等七個方面要求。
4.1 從業資格
4.1.1 經營的服務項目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4.1.2 應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下列證照:
a)工商營業執照;
b)稅務登記證;
c)組織機構代碼證;
d)衛生許可證
e)排污申報許可證。
f)其他需要行政許可的證照
4.2 環境條件
4.2.1 選址應符合當地鄉鎮土地用地規劃的要求。
4.2.2 區域內生態環境良好,具有濃郁的鄉村風情,天然植被、綠地(含水面)面積應不小于區域面積的70%,區域周圍500m范圍內無污染源。
4.2.3 區域內環境整潔,無亂堆亂放現象。
4.2.4 污水排放應符合GB8978的規定,餐飲油煙排放應符合GB18483的規定。
4.3 安全條件
4.3.1 建筑物結構堅固,安全設施完好有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4.3.2 娛樂設施完好、安全可靠,大型游樂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4.3.3 供電系統保護裝置和電氣設備完好、安全,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4.3.4 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對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和管理應符合安全規定。
4.3.5 服務地域范圍應遠離地質災害和其他危險區域,無安全隱患,服務區域附近可能發生危險處應設置警示標志。
4.3.6 應有消防、醫療救護等應急處理預案。
4.4 衛生條件
4.4.1 餐飲場所衛生應符合GB16153的規定以及衛生部《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的要求。
4.4.2 住宿場所衛生應符合GB9663的相關規定。
4.4.3 提供的飲用水應符合GB5749的規定。
4.4.4 食(飲)器具消毒應符合GB14934的規定。
4.5 服務設施
服務設施應與提供的服務項目相適應,并滿足以下要求:
a)應具有開展游樂活動的固定場所和娛樂設施;
b)可一次接待就餐人數不少于20人的場地和設施;廚房使用面積大于20㎡,配有防蚊、蠅設施,冷藏、消毒設備及抽油煙設備;
c)宜備有電視、公用電話的游客休息室;
d)服務區域及其設施應按GB/T10001.1的規定做好圖文標識。
4.6 服務項目
應提供三個以上游樂項目,宜提供具有鄉村特色的室外項目。
4.7 經營服務質量
4.7.1 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開展經營活動。
4.7.2 應明確管理機構、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服務項目明碼標價。
4.7.3 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并有專人負責檢查監督。
4.7.4 應提供消費的正式票據,使用的計量器具應準確可靠。
4.7.5 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提供規范性服務。
4.7.6 從業人員
a) 應遵紀守法,遵循職業道德,誠實守信,盡職盡責,服務熱情周到;
b) 應經培訓并考核合格;
c) 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方可上崗;
d) 應佩帶標志,注意儀容儀表,使用禮貌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