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已由國務院第三次常務會議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通過,現予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但是,國家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的建設除外。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城市規劃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條例所稱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條例所稱村莊、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集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莊、集鎮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地處洪澇、地震、臺風、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莊和集鎮,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倡在村莊和集鎮建設中,結合當地特點,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
第八條 村莊、集鎮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
第九條 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的現狀和要求,以及自然環境、資源條件和歷史情況等,統籌兼顧,綜合部署村莊和集鎮的各項建設;
(二)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改造與新建的關系,使村莊、集鎮的性質和建設的規模、速度和標準,同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三)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各項建設應當相對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新建、擴建工程及住宅應當盡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布局,促進農村各項事業協調發展,并適當留有發展余地;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綠化和村容鎮貌、環境衛生建設。第十條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縣域規劃、農業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并同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縣域規劃,應當包括村莊,集鎮建設體系規劃。